本报讯(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日前,涪城区法院向媒体通报称,该院执行局将一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车辆依法拍卖,并在车管所的协助下,为买受人办理了过户。
据了解,涪城区法院此举将让那些欠债、逃债、躲债的“老赖”无计可施,对解决“执行难”具有重大意义。
2013年12月,徐某某和龚某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龚某某向徐某某借款12万元,期限为一年。同日,徐某某和龚某某还签订了《抵押合同》,龚某某用自己的一辆轿车作抵押,担保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杨某某为保证人,对龚某某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徐某某履行了借款义务,龚某某归还部分借款后,拒不归还剩下的6.7万元借款本金。
2016年5月11日,徐某某将龚某某和杨某某告上法庭。
2016年5月16日,经涪城区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徐某某和被告龚某某、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龚某某在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徐某某借款本金6.7万元和相应的资金利息;原告徐某某对被告龚某某用于抵押担保的抵押物轿车拥有抵押权,并就抵押物变卖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杨某某对借款本金6.7万元及资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协议生效后,龚某某、杨某某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还款义务,徐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责令被执行人龚某某、杨某某限期申报财产,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在龚某某、杨某某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启动对龚某某车辆的评估、拍卖,并竞拍成功。但在办理车辆过户时,却发现涉案车辆曾有其他法院的查封记录,因而车管所不给办理过户记录。为了不让此次强制执行功亏一篑,执行法官依法与车管所多次协调、释法后,最终车管所协助法院为买受人办理了过户手续。
龚某某原本以为,自己的车辆有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记录,就能躲开债主和涪城区法院的执行法官。让他没想到的是,涪城法院将过去执行中存在的“档案查封”变为“实体查封”,并依法拍卖成功并为买受人过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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