咦,我的东西呢
在公共游泳场所游泳,意外捡到了一枚游泳馆储物柜钥匙牌,可贾某某、黄某某等人并没有寻找失主,而是冒充主人将储物柜内寄存的东西全部取走,涉案物品总价值达上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贾某某、黄某某二人行为均构成了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那么,为何私自取走他人寄存物品,犯下的却是诈骗罪呢?
■程湖辉何香锐记者邓勇
案件
取走他人寄存物品两人犯诈骗罪获刑
2018年8月1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黄某某与陈某某(另作处理)三人在绵阳市经开区南湖公园游泳馆游泳时,黄某某在游泳池底部捡到一枚游泳馆储物柜的钥匙牌。三人经商量以后,决定冒充物品主人,通过寄存处工作人员将号牌对应的储物柜中物品取走。随后,黄某某拿着钥匙牌到寄存处,取走袁某、王某等四人存放于该柜内的手机、钱包等物品交给贾某某后,三人陆续离开现场。经查,涉案物品总价值上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涉案手机4部和钱包等物品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了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且贾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说法
为何定性为诈骗罪而不是盗窃、侵占罪?
本案中,黄某某等人取走他人寄存物品,为何最终定性为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或侵占罪?这成为了判决的一大看点。对此,记者邀请本案审判长进行了详细分析:
盗窃罪
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现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本案中,黄某某利用拾得的储物柜钥匙牌取包的行为虽然并不为失主所知,但此时该包并不在黄某某的控制下,而是在寄存处工作人员的控制下,即黄某某的取包行为对于寄存处工作人员来说并不具有秘密性可言。因此,黄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特征,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侵占罪
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的犯罪,是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储物柜钥匙牌作为取包的凭证,没有任何的个人标记,工作人员在一般情况下是见牌取包。但是拾得了钥匙牌并不等于获得了储物柜中的财物,因为钥匙牌虽然与财物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其实质上只是存取包的一个凭证,其本身并不等于财物,如果要转化为财物还必须采取进一步的行为,即利用钥匙牌将包取出来。因此,黄某某拾得了钥匙牌并不等于拾得了财物,其要获得财物还需要一个兑现的过程,而侵占罪认定的前提是行为人直接获得并占有了财产。此外,在本案中丢失在游泳池内的是遗失物而非遗忘物,因此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诈骗罪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误认识,自愿地交出财物。储物柜钥匙牌上没有任何个人标记,寄存处工作人员是认牌不认人,其不负有审查持牌人真实身份的义务。在本案中,黄某某在取包时对工作人员隐瞒了自己不是存包人的事实,使工作人员误认为持有储物柜钥匙牌的黄某某是物品主人,而错误交给了对方。因此,黄某某以非法占有的故意,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将包取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新闻推荐
为全面做好2019年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绵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绵阳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