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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借车出事故一死两伤 车主担责25%

来源:绵阳晚报 2019-06-25 08:00   https://www.yybnet.net/

很多有车的市民可能遇到过好友借车的情况,因为碍于情面,很多人都不好意思拒绝。但如果把车借给他人出了交通事故该怎么办?最近,家住游仙区的小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好心把车借给朋友开,不料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两伤,而如今因为伤者的赔偿问题,他还坐上了被告席。

■周兆保张倏越记者邓勇

借车给他人出事故,造成一死两伤

1984年出生的小江,是绵阳市游仙区人。2008年10月,他在一家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因为和小强是初中同学,两人感情较好,2018年3月底,小江将车借给了已考有驾照的小强使用。

2018年5月9日晚,小江约小强在某火锅店吃饭。“他是9点40多分才过来的,已经吃了晚饭,说喝了半斤白酒。后来又跟我们一起吃了火锅,还喝了两瓶啤酒。晚上10点50分左右我们就各自回家了,他来时是否驾车我不知道,当晚我也喝醉了。”小江在询问笔录中说。

当晚10点56分,小强驾驶小江的轿车

从新桥川陕路西段方向,沿国道108绵梓路路段往绵阳城区方向行驶,行至国道108线2088KM+900M处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姚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上搭乘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小强当场死亡及姚某、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强醉酒驾驶机动车及驾车逆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姚某、蒋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2018年5月28日好转出院。随后,两人自行委托四川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等级进行了评定,评定结果两人均为一处十级。

好心借车却成了被告,他认为自己无过错

姚某、蒋某某将小强父母、小江、涉案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面对两人的诉求,小强父母表示,对事故事实无异议,但小强生前没有遗产,父母不应当承担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表示,愿意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项下承担责任。

庭审中小江辩称,自己虽然是涉案轿车所有人,但在事故发生前一个多月就将车借

给小强使用,自己较长时间丧失对车辆的控制,且车辆出借时小强本身也有相应驾驶资质,车辆性能良好。小江认为,事发当日,自己喊小强来火锅店吃饭,但小强家离吃饭地点只有300-400米左右,按常理可以推断,小强有可能未驾驶车辆,因此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小强父母也在证言中对小江的说法予以了证实。

法院判决车主担责25%

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强在驾车过程中醉酒驾驶及逆行,造成二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事故负全责,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同时,法院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认定,包括住院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21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原告的上述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项下赔偿,具体为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11万元。对不足部分9万余元应由小强承担,但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已死亡,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被告小强父母应在继承小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小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本案中小江作为车辆所有人,在事发当晚约小强进餐。席间小强明确表示来之前已喝了半斤白酒,共同进餐期间又喝了两瓶啤酒,至餐毕离去,小江并未询问小强是否驾驶了车辆,未加核实及劝阻,对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其过错大小,其责任比例应以25%为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蒋某某、姚某合计12万元;不足部分的9.2万元由小强父母在继承小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江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25%,即2.3万元。

相关法律链接

“借车有风险,千万要谨慎。”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借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有可能也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呢?本案中适用的两个条款有必要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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