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社会化养老成为大势所趋。
但是,因为各种原因,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人之间的养老服务纠纷也是日益增多。前不久,已经72岁高龄的罗大爷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向一家康养机构交纳了3万元养老预定金,却一天也没有享受到相关服务。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罗大爷将康养机构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周兆保张倏越记者邓勇
交纳了3万元养老预定金一天服务也没享受到
今年72岁的罗大爷,家住绵阳市游仙区。随着年龄的增加,为了不给子女增添负担,罗大爷决定找一个合适的养老机构。2017年3月,他通过广告,偶然了解到一家位于仙海的康养机构。“会提供居住室、活动区、保健室、娱乐区等硬件设施,还配备保健员、卫生员等配套服务,每日饮食也都要作详细订制……”罗大爷表示,经过实地考察和参观,自己对这家康养机构十分满意,很快就和康养机构所属的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养生养老服务合同书》,约定康养机构为自己提供养生养老服务,履行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自己则交纳预定金30000元。同时约定:如康养机构违约不能履行合同至期满,除退还剩余款项外,还应按预定金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然而,就在罗大爷满心欢喜准备去这家康养机构时,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几经商议未果,罗大爷便与实业公司协商退款及赔偿一事。2017年5月,实业公司向罗大爷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17年6月30日前返还预定金,并按本金三万元的10%、按合同承诺每月225元向罗大爷承担违约责任。可承诺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仅退还了5000元。无奈之下,罗大爷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实质上已协商解除实业公司违约应该赔偿
面对罗大爷的诉求,作为被告的实业公司并未出庭答辩。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罗大爷与被告实业公司签订《养生养老服务合同书》后,因实业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双方协商,实业公司于2017年5月出具了《承诺书》,承诺退还原告交纳的养老预定金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实质上合同经双方协商已解除,实业公司应按其承诺向原告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合计8400元。
另查明,涉案实业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变更名称为某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前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某集团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原告罗大爷养老预定金本金,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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