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茜何香锐记者邓勇)大摇大摆走进通讯店,声称要购买手机,过程中趁营业员不备,欲盗走手机。连续三天,男子李某在三家通讯店上演了相同的戏码,而最终等待他的,则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1994年出生的李某,涪城区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然而,重获自由的他并没有洗心革面,再一次干起了违法的勾当。2019年4月19日上午11时许,李某来到临园路东段一家手机店,假装选购一部价值2552元的手机,趁营业员不备,将该手机带离现场,后以1700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第二天下午,李某又来到该路段另一家手机店内欲故技
重施,因未找到盗窃机会,悻悻离开。
除了店内盗窃,李某还上演了“拔腿就跑”的戏码。4月21日中午1时许,李某来到涪城路一家通讯营业厅内,以购买手机为由,将一部价格1721元的手机骗取到手上,后声称带店员一同去茂业百货处拿钱,两人行走至大观园附近时,李某拔腿逃离现场,后以148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变卖给他人,将赃款耗用。
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且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上述判决,并责令退赔两名受害人损失合计42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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