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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质量确实有问题 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货款 法院不支持

来源:绵阳晚报 2019-09-18 07:55   https://www.yybnet.net/

在产品质量纠纷中,买受方通常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拒付剩余货款,然而其抗辩理由通常不被法院采纳,最终不但要支付剩余货款,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这么难?游仙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或许可以给大家提个醒。

■周兆保张倏越

记者邓勇

案情简介

1986年出生的杨先生,家住绵阳市游仙区。2017年4月,杨先生在绵阳一家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购买了育秧播种机一台,价款为2.5万元。杨先生当日支付货款5000元,并向农机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因本人所购育秧流水线,今欠农机公司货款人民币2万元,承诺在2017年11月10日前归还该欠款,如果逾期未归还,愿意承担欠款期内该欠款本金的资金利息,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同时自愿承担农机公司追收欠款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费用。

可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杨先生却“爽约”了。农机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杨先生支付所欠货款2万元,利息、违约金1.2万余元,同时承担律师费5000元。

面对农机公司的诉求,杨先生则表示,没有付清这2万元货款,是因为自己同时还在农机公司购买了一辆轮式拖拉机,但购买没多久车辆后桥就一直有异响。“明明处于三包期限内,但无论怎么协商,农机公司就是不愿意解决,所以那笔欠款一直拖到现在。”

法院判决

游仙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通过双方当庭陈述并结合收货确认单、欠条等证据,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真实、合法、有效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应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杨先生辩称,欠付2万元货款系因买卖轮式拖拉机发生,对前述抗辩意见,杨先生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万元货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杨先生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原告农机公司货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同时承担原告律师费用5000元。

法官说法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拖欠货款往往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但作为买受人,往往对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承担举证责任,只是一味地陈述部分事实,而产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判断,而非法官。因此,在这类诉讼中,作为买受人应积极举证,要求出

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产品侵权赔偿,同时在答辩期内积极提起反诉,否则不能达到吞并、抵消出卖人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请。另一方面,作为出卖人,应保存相关供货的证据、验收单据,在买受人拖欠货款后应积极催讨,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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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买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质量确实有问题 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货款 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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