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载不能上高速,为了不耽误运货时间,驾驶员王伟想到了一个“最简单”的办法:那就是将车上的部分砂砾倾倒在路边。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短短几分钟后,驾驶摩托车的刘明行经该路段时,就因为撞上砂砾堆摔倒受伤。那么,究竟应该由谁来为此次事故买单呢?一起来看高新法院的判决。
■王筱莉刘亚东记者邓勇
案发
1990年出生的王伟,是车主唐波雇佣的一名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车辆挂靠在南充某物流公司进行运输业务,并购买了相关保险。2018年11月27日16时58分许,王伟驾车经过高新区飞云大道中段时,因为车辆超载不能上高速,怕耽误运货时间的他将车上的部分砂砾倾倒在了路边,之后直接驾车离开。
8分钟后,也就是当天17时06分,刘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时,碾压砂砾堆后摔倒受伤。后经鉴定,刘明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为:一处四级、一处七级、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同时精神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
2019年1月14日,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为:刘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中的:“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以及“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王伟随意在道路倾倒砂砾造成安全隐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并综合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庭审
为了讨要一个说法,刘明将王伟、牵引车挂靠的物流公司以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索要总计60余万元的赔偿。对此,物流公司认为,案涉肇事车虽然挂靠于公司,但实际是属于唐波所有,且王伟是唐波雇请的驾驶员,申请追加唐波为共同被告。而唐波和保险公司则表示,本案责任方除了私自倾倒砂砾的王伟,还有没有及时清理的道路维护管理方,遂申请追加绵阳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为本案共同被告。
高新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现场采集的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原告刘明与被告王伟共同过错所致,并作出了双方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的责任认定结论,法院予以采信。本案交通事故系道路上的堆放物致人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王伟随意在公共道路上倾倒砂砾形成安全隐患,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本次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及过错程度,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被告绵阳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作为城市道路管理者,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对事发路段尽到了上述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
事发当天,王伟系受被告唐波的雇请驾驶车辆,其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为了避免超载倾倒砂砾埋下安全隐患,该行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唐波作为雇主应与王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刘明与王伟堆放于城市道路上的砂砾堆相撞而发生的,并非与其驾驶的车辆接触而发生,因此,保险公司不属于赔偿责任主体。同理,物流公司作为机动车的挂靠单位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认定,法院最终判决刘明因交通事故受伤应计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92万余元。其中,由被告王伟、唐波连带赔付41万余元(品迭前);由被告绵阳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赔付4万余元;原告刘明自行承担46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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