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好意给朋友提供一个留宿的地方,却不想引狼入室,成全了对方见财起意的盗窃之心。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先后审理了两起盗窃案件,而两位被告人竟然都是当事人的朋友。
■赵倩王军记者邓勇
暂住期间掌握手机密码盗走朋友1万多元
1993年出生的男子卿某某,绵阳市高新区人。2019年底,卿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相识成为朋友后,偶尔会暂住于梁某某位于游仙区的家中。今年3月,卿某某在暂住期间,利用所知道的梁某某手机的开机密码试验,获取到梁某某微信及支付宝的支付密码,趁梁某某不备,通过支付宝、微信网上交易方式,从梁某某账户中共计盗走1.41万元,同时还盗走梁某某放于家中的一根铂金项链。梁某某发现被盗,向卿某某索要无果后报警。6月3日,卿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卿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好心带回舅舅家住“朋友”偷走首饰变卖
和卿某某一样,马某某也是一名让人心寒的“朋友”。生于2001年的男子马某某,是贵州省贵阳市人。今年2月27日晚6时许,马某某随朋友蒲某某到蒲某某舅舅冉某某位于游仙区的家中借住。当晚,马某某趁冉某某不备,将其放于家中的黄金手镯一只、黄金戒指一枚、彩金项链一根盗走。后借故外出,将所盗首饰销赃。经物价鉴定,被盗的黄金手镯、戒指总价值6880元。案发后,马某某已赔偿冉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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