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同居关系双方形同夫妻,不分你我,财产还放在一起。但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如何分割财产就成为了一个现实问题。盐亭县居民刘某和杨某解除同居关系后,就因为财产分割纠纷闹上了法庭。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同居财产纠纷案,并判女方一次性向男方支付现金15500元。
□杨梦娇 本报记者 苏东华 实习生 贺云燕
诉讼:分手索要同居期间财产
“经人介绍,我与女方相识两个月后,感觉双方都还不错,便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刘某说,同居期间,女方杨某要求他再拿钱出来,准备添置家具、买金银手饰等。刘某因为没钱,不能全部满足杨某要求,双方就此产生矛盾。“我们刚好同居一年,女方提出与我分手。”刘某说,虽然亲戚朋友一再劝说,但他们最终还是选择了分手。“同居期间,她花了我将近8万块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某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其现金及财物(折款)共计近4万元。
在审理中,女方杨某答辩称,是男方主动找她的,对方给她拿钱不是事实,她不认可所提出的账目。
判决:女方支付男方1.5万元
盐亭法院查明,2014年8月,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一年时间。2015年10月,两人正式分手。法庭上,法官首先进行了调解,但被男女双方拒绝。经核对账目,刘某提供给杨某的现金、物资、物品等共计46笔,实际账目核实79437元。
法院认为,两人同居期间,出资修猪圈、交水电气费、购买食物等,均为日常生活支出的费用;男方给女方购买的衣服、鞋子、手机等个人物品,系男方自愿行为,男方给女方父母的现金,提供不出充分合法的证据,均不应纳入本案分割的范围。
为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女方一次性向男方支付现金15500元。
说法:同居期间最好“明算账”
“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不同,同居分手了,在财产分割上也有不同。”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兰英认为,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一般不适用《婚姻法》规定,但适用《民法通则》《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何律师表示,现实生活中,同居关系双方形同夫妻,不分你我,财产还放在一起。一旦双方发生矛盾或解除同居关系时,容易因财产分割引发纠纷。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同居财产分割就会发生较大偏差。为此,何律师提醒正在同居的男女,最好把各自的财产放在自己名下,共同财产可做书面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就有凭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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