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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无号牌未登记摩托出事故 一万多元赔偿金只能自己买单

来源:绵阳晚报 2020-12-01 10:42   https://www.yybnet.net/

2018年8月,在盐亭县石龙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二轮摩托车和一辆拖拉机发生碰撞。然而,就是这起看起来似乎并不复杂的交通事故,却因为摩托车属于无号牌、未登记,且搭载未成年人时未佩戴头盔等特殊情形,让后续的伤者赔偿问题变得复杂了起来。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拖拉机驾驶员赵明和摩托车驾驶员王刚的担责比例为7:3。其中,王刚的赔偿金额全部是“自掏腰包”。

■赵万超卫星记者邓勇

驾驶未上牌未登记摩托车出事故车上乘客索赔

1985年出生的赵明,拥有一辆大中型拖拉机,车辆在太平洋财险盐亭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8年4月11日0时起至2019年4月10日24时止。2018年8月16日晚,赵明驾驶拖拉机从盐亭石龙大道往梅花村方向行驶,从石龙大道左转进入梅花路口时,与王刚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刚及摩托上乘车人李江不同程度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8年11月14日,盐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赵明承担主要责任,王刚承担次要责任,李江无责任。另查明,案涉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王刚,未注册登记,无保险。

由于相关赔偿迟迟得不到解决,李江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王刚、赵明及其拖拉机投保的财险公司赔偿自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9万余元。

摩托车主担责三成一万多元赔偿金全部自己给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拖拉机驾车人赵明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王刚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李江无责任,其请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赵明的拖拉机在被告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二者间便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拖拉机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相关人员人身财产受损,财险公司应在投保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王刚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悬挂车牌、未依法进行登记,也未经过初检及年检,违法搭乘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李江,也未让李江在搭车时佩戴安全头盔,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李江受到的伤害,应由被告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应根据责任划分,由赵明与王刚予以赔偿。

经过认定,李江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8万余元。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赵明承担70%,王刚承担30%。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财险公司向原告李江支付赔偿费8000余元,赵明赔偿保险不足部分2.8万余元,王刚赔偿1.2万余元。

(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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