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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2021年1月12日发 布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21-01-12 00:56   https://www.yybnet.net/

四川法治报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四川鑫河电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民再7号再审申请人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贾亚、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0722民初2903号张琴:本院受理原告王雄与被告张琴(女,1995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新德镇马口村4组007号附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50723082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722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琴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雄支付其离婚时应分割的东风日产小型轿车(车牌号:苏E19P2Y)折价款9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罗瑞、赖廷建: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283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罗瑞、赖廷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1616.58元、未付保费3344.03元共计34960.61元及违约金(以34960.61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违约金计算至代偿款和保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罗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龙莉: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4548号原告宋果栗与被告龙莉、雷作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龙莉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从2020年6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承担资金利息;若未按判决确定时间归还借款本息,上述利息支付至实际付清时止;2、被告雷作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郭安全: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5617、5618号原告袁建国与被告郭安全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两案的民事判决书。①(2020)川0703民初5617号判决如下:被告郭安全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袁建国偿还借款9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郭安全负担。②(2020)川0703民初5618号判决如下:被告郭安全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袁建国支付利息35,000元。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郭安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谢斌: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5653号原告德阳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妙仁堂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谢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3397.75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以53397.75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6元、诉讼保全费72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皇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素珍与被告绵阳皇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23民初1626号张全树:本院受理原告肖友学与被告张全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723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全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归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3民初1662号李其彪、盐亭县蓝莓家庭农场、盐亭县河界黄粉虫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王生成诉被告李其彪、盐亭县蓝莓家庭农场、盐亭县河界黄粉虫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723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其彪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王生成鱼苗款本金25080元及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间的资金利息10000元,同时承担资金利息(资金利息承担方式:以本金2508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盐亭县蓝莓家庭农场、被告盐亭县河界黄粉虫养殖专业合作社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亭县人民法院何启革、黄素英: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3民初1877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启革、黄素英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为29197.48元;从2019年9月21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305‰的标准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何启革、黄素英共同所有的位于盐亭县玉龙镇临江街7号的房屋(房产证号:盐房权证县监字第00026422号、土地使用证号:盐国用(2005)字第00540号)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黄碧现:本院受理(2020)川0723民初1901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碧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000元及至2020年6月30日的资金利息及逾期利息23387.71元,并以本金4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1.66858‰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何虎: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3民初1988号原告王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何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勇归还尚欠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5万元;同时承担资金利息(①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②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上列①至②项利息总额扣减已支付的利息1万元,品迭后,余额由被告何虎支付给原告王勇)。二、驳回原告王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何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3民初2178号赵国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昊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盐亭县元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孙维元: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3民初2290号原告赵拥军与被告盐亭县元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孙维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盐亭县元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赵拥军支付安装吊顶款19000元;二、被告孙维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盐亭县元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孙维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任江: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3民初2353号原告四川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江、彭佑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江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四川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彭佑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任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李燕: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3民初2355号原告谭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谭毅与被告李燕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任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723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刚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4.13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10月10日的利息为21605.89元,从2020年10月11日起,以20004.1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418‰的标准支付资金利息至结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王文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723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萍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7519.24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为87019.8元,从2020年8月1日起,以297519.24元为本金,按月利率9.8966‰的标准支付资金利息至结清之日止);二、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王文萍所有位于盐亭县宗海乡场镇的房屋(房产证: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00018698号)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王文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723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萍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为9334.08元,从2020年8月1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6676‰的标准支付资金利息至结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杨俊:本院受理的原告绵阳高新区惠安商贸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792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绵阳高新区惠安商贸经营部货款4551元,并按照年利率15.4%给付该款从2018年7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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