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梓潼县城区发生一起盗窃案,西充县男子赵某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案经梓潼法院一审判决,赵某被宣判无罪。梓潼检察院认为判决存在错误,通过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孟娟马志强记者廖耘
1.一审无罪判决引检方抗诉
2016年11月23日下午2时许,梓潼县迎宾路某茶楼四楼郑某家被盗现金500元、金首饰若干、香烟10包;同日,五楼赵某某家也被盗现金1000元。公安机关通过侦查,锁定曾多次因盗窃罪获刑的赵某(男,1984年生,初中文化,四川省西充县人)和贾某(另案处理)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6年12月28日将二人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万元。
梓潼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赵某到过被盗现场,并实施了盗窃。经查,案发当天,赵某在梓潼县城活动,从被害人楼下经过并进入楼道内的情况属实,但是无证据证实其进入被害人家中,并实施了盗窃,一审判决赵某无罪。
梓潼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指出办案民警在赵某家中搜出作案工具后,赵某供述了盗窃经过、盗窃物品及特征,其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及监控视频相符合。同时,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证实,赵某进入被盗现场的巷道后,一个多小时才出来。以上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审宣告无罪错误。绵阳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抗诉正确,以相同理由支持抗诉。
2.庭审中被告翻案,否认实施盗窃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赵某犯盗窃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庭审中,赵某当场翻供,称自己“并没有干过这种事”,并称因为办案民警承诺给其办理取保候审,由于老婆怀孕即将生产、外婆有病等特殊情况,迫于无奈才承认盗窃。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在侦查机关前后作过6次供述,前3次系无罪供述,后3次为有罪供述。除在侦查机关的以上三次有罪供述外,2017年3月21日,梓潼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人员为核实案情,再次对赵某进行讯问,赵某此次供述的作案过程部分细节与之前的有罪供述不一致,但对与贾某共同实施盗窃仍供认不讳。
庭审中,赵某对在梓潼检察院仍作出有罪供述解释为:该次供述主要是按照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进行陈述,因担心不按之前的说,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又可能被逮捕,无法照顾即将生产的妻子和生病的外婆。
3.指控证据不充分,被法院驳回
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如何采信?
法院经审查在案证据,查明受害人赵某某、郑某的询问笔录收集程序违法,这两份证据在未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该案还存有作案时间、作案手段等诸多疑点,且在案证据虽然能够证实,被告人赵某案发时段曾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其有罪供述及辨认现场过程反映出其对实施盗窃的地点、所盗物品的具体情况与失主报案丢失物品基本吻合,但收集在案的二被害人的陈述,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且公诉机关指控二人共同作案,整个作案过程除本案被告人赵某曾作过有罪供述外,并无另一嫌疑人的供述印证。即使采信赵某的有罪供述,对证据之间出现的矛盾仍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一审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赵某有罪并作出无罪判决正确。
据此,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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