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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状告7个子女 法院判决:共尽孝道

来源:南充日报 2015-04-16 19:3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钟林

在高坪区,4个儿子因房屋继承问题起诉父亲,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随后,老人的7个子女均表示不愿再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老父亲将子女全部告上了法庭。记者昨日获悉,高坪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不久前判决7个子女:共尽孝道。

身体不如从前八旬老人轮流居住子女家

今年89岁的张某因土地统征,便在几个女儿处借住。张某和老伴共生育有4个儿子、3个女儿,只要一想起几个儿子,张某就禁不住老泪纵横。

由于子女较多,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一家人的日子过得异常艰辛。但看到孩子们茁壮成长,到后来陆续成家立业,张某和老伴感到无比欣慰。

随着年纪变大,张某和老伴的身体大不如前,生活不便。2007年3月29日,张某与4个儿子达成赡养协议,自己和老伴在四儿子家居住生活,生病住院及生活费由4个儿子共同承担。但不到半年时间,原有的赡养协议即被打破。2007年11月1日,张某与7个子女再次达成赡养协议,约定从2007年11月起,老两口在4个儿子家轮流居住,每家居住一年。7个子女每月付给父母医疗费100元,并且每年交给老两口200元作为房租费用,老两口在哪家居住,房租费即由谁家得。

在履行这份协议时,4个儿子提出,父母也应在3个女儿家轮流居住,每家居住一年。对此,3个女儿当场答应。

2010年,张某的老伴去世,张某显得越发孤单。

房产引发纠纷儿子们拒绝赡养父亲

2012年底,因统征,张某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赔偿张某一套住房,期间张某每月可领取过渡补助费445.9元。2013年,4个儿子因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并将老人起诉至高坪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4个儿子的诉讼请求。2014年3月29日,张某本应在大儿子家居住,但大儿子以未分得房屋为由,拒绝接受父亲,其余3个儿子也以此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

张某说,4个儿子因为房屋继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诉讼后,便不再关心他。4个儿子不管,女儿们也表示不想再管他。万般无奈的张某只得一纸诉状将7个子女起诉至高坪区人民法院,要求子女们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是否分得家产与赡养义务无关

法庭上,子女们各有说法。大儿子称,房屋给谁,就由谁赡养,“如果没有分到父亲的房屋,我不愿意给钱。”三儿子称:“父亲有过渡费,有钱用,我不愿给,父亲给我房子才能与我一起生活。”3个女儿则表示愿意赡养父亲。

高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现张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其领取的过渡补助费不足以维持其正常的生活需要,且该过渡补助费在还房后便终止领取。因此,张某要求7个子女支付赡养费并照顾其生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该案的案情和当地的生活水平,高坪区人民法院认定7个子女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付赡养费,张某自愿跟随二女儿居住生活,二女儿也表示同意,法院予以认可。3个儿子辩称分到房屋才赡养张某,其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决,7个子女每月给付张某赡养费100元,此款限于每月1号支付,张某跟随二女儿居住生活,其住院医疗费(以医疗费发票为据)由7个子女平均承担。

■律师评说

南充日报社法律顾问、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 本案是一起赡养纠纷。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无附加条件的。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赡养义务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 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 老人的子女以各种看似有一定道理的理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是一种违法行为。老人领取过渡补助费并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再者,老人对自己的拆迁房屋具有法定的处分权。作为子女,想要分得房屋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更应该认真履行自身的赡养义务,好好照料老人,让老人安享晚年。只有赢得老人的欢心才能受到老人的疼爱,这样老人在处分房产时才有可能给予子女们更多的考虑。

现实生活中,老人们大都处于弱势地位,当子女不赡养自己,万般无奈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子女们也应明白,不赡养老人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赡养老人不仅仅是孝顺,更是履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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