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5年2月9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12号令,该局令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时限; 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 不主动召回等违规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最高判罚3万元。
为此, 记者也找到了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他们对新发布的《办法》进行了解读。
明确召回时限 强化风险防控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明确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的时限。同时,《办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规定须立即就地予以销毁。
解读: 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解读称, 这主要是强化了食品安全的风险防控,“比如《办法》明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 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除了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 均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强化责任追究 最高判罚3万元
《办法》规范了召回公告的发布,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同时严格书面报告,此外还规范了信息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解读:市食药监部门该负责人称,一方面,办法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明确了主体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须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 召回和处置责任;另一方面,亦强化了责任追究。比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 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 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
依法严格监管 依法责令履行
《办法》显示,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同时,为有效防控风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并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此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开展效果评价。
解读:食药监部门该负责人称,这主要是为了“强化依法严格监管,强化依法责令履行”。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将组织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 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同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会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里。
市民声音:罚3万太少了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照相关规定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规定,有市民认为“罚得太少”。市民王先生在详细了解《办法》全文后认为,“罚款3万元太少,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市民李女士说:“希望能尽快执行,也希望这个《办法》不是一纸空文,相关部门能切实依据《办法》行动起来。”
“我觉得,之所以总有食品安全的问题曝出来,就是因为企业违法成本太低。”市民黄女士说,“希望《办法》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只有监管部门严格执行,才能最终保障食品安全。”
采访中,不少食品经销商表示,现在部分企业本身也有召回制度,但一般情况下,食品一经出售,不退不换,即使出现问题,也很难去召回。“作为生产企业来讲,我们还是很赞同《办法》的出台。《办法》包含了一系列评价体系和更详细的召回规定,将更明晰责任,我们也会更加注重食品安全。”南充一食品连锁店相关负责人说。(专刊记者 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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