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凡2014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在2015年6月30日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http://gsxt.scaic.gov.cn)”网,完成年度报告并公示。逾期未进行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黑名单。若有疑问向当地工商登记机关咨询。
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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