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重要条件。在我国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关心失业保险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群众逐渐增多,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群众关心并经常咨询的失业保险方面的问题进行解读,让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成为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推动力量。
1.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2.参加失业保险有什么好处?
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在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可缓解因丧失经济来源造成的生活困难,并通过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实现再就业。
3.哪些单位应参加失业保险?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4.失业保险费征缴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四川省从2015年3月1日起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具体为:由现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从1%降至0.5%。
5.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⑴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⑵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本项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的;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⑶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6.怎样确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在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城镇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⑴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⑵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失业保险金;
⑶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失业保险金;
⑷缴费时间5-8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⑸缴费时间8-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7.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什么注意事项?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 就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8.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还享受其他哪些待遇?
⑴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大病统筹的医疗保险;
⑵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⑶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照本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9.哪些情况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⑵重新就业的,这一点也是很多群众咨询的问题,需要提醒群众注意的是,只要以单位的名义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就认定其为已重新就业,将随即停止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⑶应征服兵役的;
⑷移居境外的;
⑸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的工作的;
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0.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现目前南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失业保险金为每人每月875元。
11.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迁?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注:统筹地区:即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在同一省份或自治区,但不在统一收缴和发放标准地区。)转迁,其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凭失业保险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黄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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