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出台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将救助对象扩大至8类困难群众
本报讯 (余晶晶 记者 张立东)
在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以前只限于刑事被害人,而根据省检察院日前出台的《四川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救助对象将由刑事被害人扩大至刑事被害人、特殊情形下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以及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申请执行人、涉法涉诉信访人等8类困难群众。“民事案件相关人也纳入进来,拓展了救助范围,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处长王昱介绍,相比6年前制定的救助政策,《细则》更能体现司法救助的内涵,救助举措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细则》明确,“困难群众”是指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形。
《细则》在下放审批权、救助资金发放方面进行了探索。“《细则》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救助申请享有直接审批权,简化了流程。”王昱说,以往一项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要经过检察院提请、同级政法委审批、财政部门核拨三个审批环节,审批周期较长。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四川省将审批权直接下放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只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送当年发放救助金的明细情况。根据《细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原则上22个工作日内就能领到救助金。
《细则》改变了检察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救助资金的程序,采取视情况将司法救助资金预拨到政法各单位账户的方式,以保障救助金及时发放。预拨资金将按照国家司法救助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以前,救助资金是审批通过后财政才发放,由于审批时间较长,遇到需紧急救助的案件,各地往往利用办公经费甚至办案经费先行垫付。”王昱坦言,这在全国都很普遍,对于案件多、资金较少的基层检察院,往往遭遇司法救助金发放不及时的尴尬。
目前,四川省正着力在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推动审批权下放和救助资金账户预拨两项举措。截至目前,省检察院,成都、攀枝花、泸州等10余个市级检察院,成都锦江区检察院、乐山夹江县检察院等近80个基层检察院的救助案件已实现由本院直接审批;省检察院,成都、泸州、广元、南充等近10个市级检察院,成都青羊区检察院、德阳绵竹市检察院等近50个基层检察院已实现救助资金预拨至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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