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品药品(含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重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保障全市人民饮食用药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诚信经营、尚德守法,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质量管理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制售假药、劣药行为。包括销售假药、违法使用植物提取物、用化工原料、不合格原料替代药用原料生产药品,增重、染色、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生产中药饮片;中成药中非法添加化学制剂、从非法渠道购销药品、挂靠经营、走票等行为。
(二)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医疗器械行为。包括生产经营和使用未经注册(备案)、未经生产许可(备案)的医疗器械,违法采购、销售和使用植入性等Ⅲ类医疗器械(如隐形眼镜)等行为。夸大产品功效和适用范围,利用医疗科研(院)所或以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作功效证明等进行医疗器械违法广告宣传行为。
(三)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包括使用甲醛加工制作水发食品、熟肉制品中违法添加亚硝酸盐、火锅底料或其他汤料中使用“罂粟壳”以及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
(四)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行为。包括经营腐败变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非法加工行为。
(五)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包括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夸大产品功效和适用范围,利用医疗科研(院)所或以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作功效证明等行为。
(六)非法生产经营化妆品行为。包括非法添加、非法标识、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注册的化妆品等行为。
凡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对照检查,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停止,采取整改措施,召回产品,消除负面影响,并主动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自本通告之日起仍继续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从严查处,从重惩罚,应吊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依法吊销。
五、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提供的线索,将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及《南充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证举报人合法权益。
南充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
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 充 市 公 安 局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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