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记者 陈宇恒)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上学期间摔倒受伤,作为教育管理机构的幼儿园是否应该负责?7月23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幼儿在幼儿园内摔伤责任纠纷案,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幼儿园负全责。
据了解,黎某出生于2010年1月。2014年5月19日,黎某被送到幼儿园后,在玩耍时不慎摔倒受伤。之后,幼儿园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了47天。除去医保报销部分,幼儿园共支付医疗费近6000元。后经司法鉴定,其被评定为10级伤残。
黎某的家长黎某某认为,黎某摔倒受伤是因为幼儿园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园方应该对黎某摔倒受伤负全部责任。
对于黎某某的说法,园方辩称:黎某是在和同学玩耍时摔伤的,当时还没有正式上课,老师不可能对每个学生进行一对一的教育管理,幼儿园也不具有监护权,所以对于黎某的受伤,园方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其法定监护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害。黎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将其送到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幼儿园对黎某在园期间的学习、生活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办此案的嘉陵区人民法院法官对记者说,对黎某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事实,幼儿园并无争议,只是认为幼儿园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园方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一审判决幼儿园对黎某受到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约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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