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蓉萍)去年9月25日凌晨,南充城区一小巷内,一辆路边停放的现代牌小轿车突然起火燃烧,并殃及旁边一辆起亚轿车。昨(8)日,记者从高坪区人民法院获悉,起亚轿车车主一审获赔18万余元保险金。
“喂,119吗?我们这边‘嘣、嘣\’两声巨响,两辆汽车烧起来了,你们快来啊。”去年9月25日凌晨2时56分,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在顺庆区育英路消防中队营区响起,城区彩龙巷两辆汽车突然起火,请求119救援。消防官兵到达火灾现场。只见一辆现代牌小轿车已身陷火海,与它相邻的一辆起亚汽车被殃及起火。经消防官兵及时扑救,现场火势被彻底控制。
事故发生后,起亚轿车车主黄女士依照合同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证金,保险公司于今年2月12日出具了有关赔付说明,以不能找到第三方责任人为由主张免赔30%,双方就此不能达成理赔协议,最终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不仅要求双方具有一般的诚实信用,而且要求保险人应当负担特定的说明义务。该保险公司提供给黄女士的有关保险条款中,该保险公司虽对免责条款使用了黑体字,但字号与其他条款字号相同,该字体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不能证明该公司履行了法定说明义务,故有关保险条款中对于黄女士不产生约束力。经过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黄女士保险金18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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