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蓉萍)为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目标顺利实现,促进工作落实,强化责任追究,《南充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目标责任追究办法》日前出台。该《办法》明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各专项小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中不作为或过错行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口头告诫、通报批评、扣减目标考核分值、降低目标考核等级和组织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办法》分别列举了4至6条主要问题或是造成一定影响后果的情形,例如:专项小组有未完成牵头改革任务,组织实施或推进改革不力受到上级批评、责任追究或损害群众利益等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告诫;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县(市、区)改革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目标责任制不健全的;改革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不落实的,实施进度滞后影响全市改革总体进程或中省对南充改革工作评价,或损害群众利益的等情形之一;市直部门(单位)改革方案制订供给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等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告诫;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减目标考核分值、降低目标考核等级;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
《办法》指出,责任追究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直接决定,也可由市委改革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事实和情节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查决定。“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受到口头告诫和通报批评的扣减单位改革绩效目标考核分,年度内多次受到扣分处理的,同时降低一个改革绩效目标年度考核等级;改革绩效目标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市委、市政府综合绩效目标年度考核降低一个等级;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所在单位不得评为改革绩效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市委改革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中央、省委和其他地区尚没有可借鉴的样本,南充市属于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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