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街上,8旬老人刘太婆称被8岁小孩王宇撞倒,导致其自身左股骨骨折。法院一审判处王宇及监护人赔偿7万余元。
然而,王宇的母亲林女士提出上诉,称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刘太婆既然“现病史”表述属于“不慎摔倒”,就不应该属于被小孩撞倒,遂提出二审上诉。南充市医保局医疗监察科科长严果表示,若老人被撞事实成立,将追回已报销医疗费。
案情回顾 8旬老人自称被学生撞倒
2014年11月6日中午,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80岁的老人刘太婆倒在地上。她说,自己当时准备回家煮饭,迎面走来几名学生,靠近自己一侧的“学生”将自己撞倒。
事后,刘太婆说,“我当时抓住了他的衣服,但他还是跑了。”她认出这个学生是当时在镇上某小学念五年级的8岁王宇(化名)。经送医诊断,刘太婆左股骨骨折,鉴定为8级伤残。老人家属要求王宇的监护人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后,将王宇和其父母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老人获赔7万多元
今年9月7日,王宇的母亲林女士拿到了法院判决书,其内容显示,刘太婆被王宇撞倒受伤。根据南充顺庆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宇的父母赔偿老人刘太婆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3475.6元。
对于一审判决,原告方曾在法庭上提供一份对事发现场部分学生所做的笔录,而这份笔录距事发已过去5天。这份笔录显示,三名学生曾亲眼看到王宇撞倒老人。
学生许文(化名)称,“当时回家路上前面有车,王宇跑过去撞倒一个太婆,太婆打了转才倒下去。”学生郑羽(化名)说,“看到王宇跑过去与一太婆对撞的,王宇回头看了一眼。”同时在场的陈欣(化名)也称,“王宇跑过去将太婆撞倒了,经过思想斗争才将老人扶起来。”对此,法院对几名学生分别进行一一核实,且均由学生本人陈述,无人诱导,还有部分学生现场比划王宇是如何撞倒老人。
法院判决认为,事发后第一时间固定下来的证言应是受影响因素最少,也是最能真实反映事发情景的证言。同时,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是在公安机关、当地基层组织和学校的共同参与下形成的,较被告方单独取得的证人证言具有更大的公信力。最终,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定刘太婆被王宇撞倒受伤的事实存在。
二审辩护 获得理赔保险与被撞倒有矛盾
今年9月份,林女士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7日9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根据上诉方提供的上诉材料显示,刘太婆被撞后进入南充市中医医院的记录曾记载,在“现病史”中有一项“患者自述于入院前约一个多小时,在行走途中不慎摔倒”的事实。
对此,上诉方代理律师陈思宇、胥文提出质疑,如果确认刘太婆被王宇撞倒,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不纳入基本基本医疗保险金保险范围。”因此,刘太婆就不应该享受理赔。然而,刘太婆却已向医疗保险机构办理了理赔手续,两方事实明显存在矛盾。
然而,刘太婆的代理律师则表示,虽然刘太婆当天的入院记录显示是“患者自述不慎摔倒”,这主要是为了便于医保报销,以至于才有“不慎摔倒”这一说法,但这并不影响王宇撞倒老人的事实。同时,刘太婆的女儿庞女士也称,当时是学校表示可以事先进行医保报销,剩余医药费用双方再协商解决,基于这一情况才向医院称老人是“不慎摔倒”,学校为此还专门开具了证明,目前已将该证明提交到法院。
南充医保局 若被撞事实成立老人将被追回已报销医疗费
对于双方争议,记者查询了《社会保险法》,其中第三章第三十条有明确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过,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此,南充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医疗监督科科长严果表示,若法院最终认定刘太婆系被人撞倒受伤的事实确实存在,医保部门将依法追回老人前期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而老人明明是被撞而自称摔倒并报销医疗费用的行为,则违反了《社会保险法》。
目前,该案正在二审阶段,并将择日宣判。 据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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