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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屡教不改 法院判决离婚

来源:南充晚报 2019-02-12 01:01   https://www.yybnet.net/

嘉陵区一名男子多次对妻子实施家暴, 还将妻子面部用刀划伤, 被妻子告上法庭, 坚决要求与其离婚。昨(11)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日前依法审理了这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在调解无效下,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依法保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

家庭琐事引发争吵 他对妻子拳脚相向

2010年4月,嘉陵区某乡女子秦某某经人介绍,与刘某某相识恋爱。因感觉年龄相仿,又聊得来,两人都比较满意,双方的家人也没有意见。2012年5月, 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他们一直未生育子女。起初, 二人感情比较融洽, 但几年过去后,二人常因生活琐事而争吵,刘某某还时常无故殴打秦某某。 但秦某某顾及夫妻情分,一直忍让克制,努力维持家庭生活。2018年4月9日,刘某某再次无故殴打秦某某,还用水果刀将秦某某脸部、手部等多处划伤, 并造成秦某某左上臂软组织损伤。事发后,秦某某报了警,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对其教育引导。 亲朋好友也多次劝告刘某某要珍惜家庭,和睦相处。

屡教不改我行我素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但此后刘某某仍不珍惜其妻给予他的机会,不听亲友们的劝诫,仍然时常殴打秦某某。 秦某某因长期生活在恐惧和担心中,对刘某某已无任何留恋,感情彻底破裂,遂向法院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本案认为,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刘某某不仅不缓和家庭矛盾, 反而实施家庭暴力,用刀将原告秦某某面部致伤,虽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亲朋好友多次相劝, 但其仍旧不思悔改, 时常恐吓原告,使原告长期生活在恐惧中,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准予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赵福芳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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