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吴正飞(身份证号码:320911196304102218)
关于南充市高坪区德信盛和泡沫厂(曾用名:南充市高坪区万事达泡沫厂)“2018.7.20”一般爆炸事故案,我局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需将(高)安监管罚【2018】3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你处,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采用公告送达。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地址:南充市高坪区环塔路34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坪区人民政府或南充市安全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南充市高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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