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女子殷红报警称,男友龙猛用假名向其借款12.4万元后玩失踪,龙猛接受警方调查时则称,他共向殷红借款11.3万元,并未到期。警方没有立案,后龙猛偿还殷红11.5万元(含利息)。殷红又把龙猛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利息及手续费等75365.67元。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龙猛支付殷红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共计10258.4元。
报警:微信男友借款后失踪
顺庆区女子殷红,2018年10月8日来到顺庆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警称,她在2018年4月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个自称叫“龙明”的男子,后双方发展成恋人关系。期间“龙明”以经营生意需要周转金为由,向殷红借款共计12.4万元,后迟迟未归还。她通过了解,发现向自己借款的男子真名不叫“龙明”,而是叫龙猛,现在她已无法联系上他,于是前来报案。
警方展开调查,于2018年11月2日联系上龙猛。龙猛对民警称,2018年6月,他在湖北做劳务,向殷红借款10万元,殷红交给他一张信用卡, 并说里面有4.9万。龙猛通过刷卡借款4.5万元。2018年7月,殷红交给龙猛一张建设银行储蓄卡,里面有6.8万元,至此龙猛一共向殷红借款11.3万元。双方约定在2018年12月底全部归还。 警方认为双方系民间借贷纠纷,未予立案。
辩称:本息已全部偿还
此后, 龙猛分数次向殷红还款共计11.5万元。但殷红认为,龙猛用她的信用卡借款产生了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要求龙猛支付。 双方未协商一致。2019年3月11日, 殷红一纸诉状将龙猛告上了顺庆区法院, 请求判令龙猛支付由自己帮他借款产生的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共计75365.67元。
法庭上,殷红陈述,龙猛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 用她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在POS机上刷卡4.5万元,用她的手机在网上申请贷款8万元, 到账后龙猛转走7万元。她报警后,龙猛支付殷红本金11.5万元。殷红称,龙猛因没有及时归还信用卡借款,委托他人套卡还款,由此产生了信用卡利息、 违约金和手续费共计4098.4元。 龙猛还须支付她在网上帮他贷款除本金8万元外的3年利息、 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共计71266.27元,两笔钱加起来就是75365.67元。
龙猛辩称, 信用卡是殷红出借给他的,两次刷卡借款4.5万元,对于网上贷款8万元他不知情, 殷红后又借给了他6.8万元,一共11.3万元,他已还款11.5万元,其中11.3万元是本金,2000元是殷红一再要求支付的利息。殷红主张支付7万余元,他不认可。
法院:还应支付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借款本金,殷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她主张的出借2000元现金的事实, 认定本金为68000元。另据调查,殷红通过信用卡向龙猛出借4.5万元,龙猛因未及时归还,委托他人套卡还款,由此产生了信用卡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共计4098.4元。同时,法院经查,认定龙猛参与了网贷,法院对殷红主张龙猛承担网贷利息的诉讼请求在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范围内予以支持,龙猛实际借款时间是6个月。龙猛应支付信用卡利息、 违约金和手续费共计4098.4元,另外,以借款本金6.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出6个月的利息金额为8160元, 再扣除诉讼前龙猛多支付的2000元, 龙猛还应支付10258.4元。至于殷红主张龙猛支付其在网贷除本金8万元外的3年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共计71266.27元, 法院决定殷红与网贷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由殷红另案主张。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龙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殷红利息、 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共计10258.4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谁主张 谁举证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在作出判决前,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现金支付的2000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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