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福建一家建筑公司,为了资质升级,在上报资料中擅自使用南充一家设计公司的名称和伪造的印章,被该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福建这家建筑公司赔偿南充设计公司4万元。
资质升级 虚构业绩
2018年底, 顺庆区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天公司)获悉,福建的福建国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公司),在办理资质升级时, 向四川政务网申报业绩, 业绩资料中注明该公司曾经建设的项目, 名称分别为香林翡翠1-8号和香林翡翠华庭二期10、12号商住楼工程。 在国光公司一并上报的两份《竣工验收报告》中,均注明设计单位为正天公司, 并加盖了正天公司的印章。 正天公司根本没有设计上述两个项目, 他们获悉这一情况后, 认为国光公司侵害了本公司的名称权, 遂向顺庆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索赔损失 被告否认
顺庆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原告正天公司当庭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国光公司停止侵害原告正天公司企业名称权;赔偿损失18万元,律师费、差旅费等2万元。
正天公司在庭审时诉称,2017年,被告国光公司向四川省住建厅电子政务平台上报工程业绩资料,并上报《竣工验收报告》,注明本公司为其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经核实,本公司并没有为国光公司上报业绩项目承担建设设计工作, 而且国光公司上报的《竣工验收报告》里使用的正天公司的印章是假的, 该印章没有编码,但本公司的真实印章编码后4位是4420。
正天公司指出, 被告国光公司为了资质升级及经营活动,虚报工程业绩,侵害了本公司的名称权, 给本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损失。同时,其擅自私刻本公司印章,涉嫌私刻印章罪,也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的规定。诉讼中,正天公司称应按本公司实际承接该业务的获利作为计算损失的标准,并提交了公司承接其他设计业务时收取设计费的标准, 以及该公司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载明利润率为33.24%。正天公司据此称公司按年利润率13%计损失为203500元。
针对原告正天公司的指控, 被告席上的国光公司代表十分被动和窘迫, 他们辩解称,我公司并没有私刻正天公司的印章,对于正天公司陈述的竣工验收报告中有该公司的印章以及印章是虚假的情况并不知情。2017年, 有一家中介公司找到我们公司,说可以对本公司资质进行升级,于是我公司向中介公司提交了相关资料, 并由中介公司全权处理升级事务, 但最终四川省建设厅并没有通过我公司的升级。 我公司也没有继续使用正天公司的名称, 所以侵权事实并不成立。
损失不成立 酌赔4万元
对于原告正天公司提出的损失额,国光公司也有异议, 辩解正天公司以实际提供设计服务的营业收入利润计算其损失,认为缺乏依据,认为正天公司主张的损失不应全部得到支持; 同时认为正天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没有实际支付,不属实际损失,也不应得到支持。
针对被告国光公司是否侵权, 正天公司的损失究竟是多少, 双方展开了激辩。顺庆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国光公司在资质升级申报业绩时, 以正天公司的名义加盖印章, 将正天公司列为虚构的业绩设计单位, 国光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正天公司的名称权。 正天公司要求国光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并未提出实际损失的相应证据。 正天公司提出按知识产权侵权或其他公司自愿赔偿作为损失计算方法,在本案中显然不能成立。鉴于原、被告营业范围不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正天公司的损失, 而国光公司的侵权行为客观存在, 法院酌定由被告国光公司赔偿原告正天公司损失4万元。
日前, 顺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福建国光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称权的侵犯;国光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正天公司损失4万元。目前,本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侵害企业名称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正天公司要求国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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