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男子承包了一家公司的厂房房顶维修工程,在焊接梯子时引发火灾,因厂房内储存着大量财物, 他为了救火不慎从房顶跌落受伤。伤者将厂房所属的两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2万余元。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将维修工程承包给伤者的公司赔偿3万元。
维修房顶起火 救火不慎摔伤
钟某是一名施工人员。2018年8月11日,钟某与位于顺庆区潆溪街道的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峰农业装备公司)签订《房屋维修协议》,吉峰农业公司因办公楼年久失修, 整体漏水, 将房顶和水沟维修工程承包给钟某,两项合计24528元。
协议签订后,2018年8月18日清晨6时许, 钟某来到该公司,进行维修。 因为通往屋顶的铁梯长度不够,需要加长,钟某便站在铁梯上烧起了电焊, 准备焊接加长梯子。 就在他全神贯注地焊接作业时,在闪闪的电焊火光中,他突然发现附近的屋顶彩钢棚着火燃烧起来了。 厂房的屋顶最上面是沥青层,中间是铁皮层,下面是泡沫层, 他判断是引燃了泡沫层。“厂房内存放着大量农机和汽车,如果火势蔓延的话, 一定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我没有多想,立马撂下手中的焊枪, 就去扑火。”钟某说。
但钟某在扑火时, 不慎从屋顶掉落到地面摔伤。当天,他被送到南充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9月10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14923.88元、护理费5152.36元。2018年11月20日, 经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 钟某构成九级伤残。事后,钟某要求吉峰农业装备公司以及与该公司共用厂房的南充吉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顺庆分公司(简称吉峰销售顺庆分公司)赔偿,但协商无果,钟某遂将二公司起诉到法院。
状告两家公司 索赔22万余元
原告钟某在法庭开庭审理本案时说:“两家公司请我维修房顶, 但没有楼梯通向房顶,他们叫我架设楼梯。我在焊接楼梯时房顶起火,我在扑火时,因彩钢棚塌陷,我从房顶落到地上受伤。”钟某认为,他没有相应资质,吉峰农业装备公司、吉峰销售顺庆分公司存在选人错误。在指定维修中, 二公司没有明确告知他房顶结构,存在过错,因此二公司对他受伤致残应承担赔偿责任。 他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二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20781.88元。
针对钟某诉称因救火摔伤的事实,被告席上的两家公司均不予认可。
为此, 钟某的代理律师当庭宣读了对两家公司门卫刘某的询问笔录,刘某称,钟某在从事维修工作时厂房起火, 钟某去扑火,从房顶掉下摔伤。
定做方有过错 承担赔偿责任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 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维修房屋虽不是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的工程,也不需要承揽人具有相应的资质, 但维修房屋需要在屋顶作业,有一定的危险性。因维修屋顶需要到达屋顶进行作业, 而通往屋顶铁梯需要加长, 钟某便使用焊接的方式进行铁梯加长作业。 吉峰农业装备公司作为定做人, 有责任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吉峰农业装备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钟某的伤害,吉峰农业装备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确定由吉峰农业装备公司向钟某赔偿3万元。
法院认为,钟某受伤时,与吉峰销售顺庆分公司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吉峰销售顺庆分公司对其受伤并无过错。 法院已确定由吉峰农业装备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钟某关于吉峰销售顺庆分公司作为受益方也应担责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该院依法判决被告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钟某3万元。
律师说法
承揽关系中定做人如有过错 造成承揽人损害也应当赔偿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 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定做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给承揽人造成损害,故判决定做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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