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男子, 因家庭琐事与母亲发生纠纷,先手持铁锹砍母亲,后又将汽油倒在母亲身上,准备将她烧死,因其母跳进堰塘才逃脱劫难。昨(27)日,记者从高坪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高坪区男子蒋某, 因好逸恶劳曾服刑3次。几年前,与他同居的女友离他而去,他认为是母亲赵某与女友不和,女友才走的,因此经常拿他母亲出气。
2019年1月19日下午3点多, 外出玩耍回家的蒋某在院坝里一见到母亲赵某就骂了起来, 说如果同母异父的妹妹回娘家分房子, 他就要杀她全家。 赵某胆怯,没有吭声。蒋某越骂越起劲,又对母亲说:“以前我的女朋友是和你吵了架才走的,我要杀了你!”接着他顺手抓起一把铁锹,砍在母亲的后背上。赵某一边哭叫一边往外跑, 这时蒋某提着一瓶汽油追了过来, 边追边吼:“我今天要烧死你!”
案发后赵某接受民警调查时说:“当时我刚跑到堰塘坎上时, 蒋某已提着汽油瓶追了上来,蒋某左手抓住我的衣领,右手拔开瓶塞, 一边大骂一边把汽油从我头上倒下来,我赵某很害怕,趁他找打火机时,一下跳进了冰冷刺骨的堰塘里,并从水中往对岸走去, 蒋某捡起地上一块拳头大的硬泥巴,朝我扔过来,他站在堰塘边骂了好一阵,才离开。”
蒋某的忤逆行为引起了当地群众的公愤, 有人报警后, 高坪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月21日对蒋某进行传唤,次日将其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执行逮捕。
经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蒋某没有精神病, 他在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高坪区法院审理本案认为, 被告人蒋某心胸狭隘,不能正确处理母子关系,对其母亲产生怨恨, 用汽油欲烧死其母亲,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蒋某系犯罪未遂,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蒋某是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翟超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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