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使用有哪些规定?
答: 业主共有资金包括业主共有物业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共有资金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共有资金不得存入私人账户, 不得用于除银行储蓄之外的其他投资,不得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3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及管理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 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归业主所有, 定期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滚存使用。
32、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违法行为有哪些相应的处罚?
答: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纠正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移交的,由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 责令限期移交; 拒不移交的,辖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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