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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是否已支付仅有转账凭证还不够

来源:南充晚报 2018-07-26 07:05   https://www.yybnet.net/

■ 唐晓兰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实习生 王茂入

供货商陈某与经营超市的罗某某在超市停业时进行了结算, 陈某发现还有一笔2.6万余元的货款未支付,但罗某某称她丈夫分两次存入陈某银行账户上的2.7万余元包含了该笔货款。陈某要钱无果, 遂与罗某某对簿公堂。昨(25)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和一审法院均认为,在双方存在多笔交易的情况下,仅有银行转账凭据无法证明该笔货款已支付,一二审均判决被告罗某某支付该笔货款及相关利息。

超市停业已结算 过后发现有漏账

中年妇女罗某某, 是蓬安县徐家镇人, 与丈夫唐某某在县城务工多年。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 夫妇二人在蓬安县相如镇开了一家超市。这期间,中年男子陈某陆续向罗某某的超市供应货品。因长期供货双方很熟悉, 所以双方隔段时间才结算一次。2015年4月7日, 双方经过结算,罗某某尚欠陈某2015年1至3月的货款合计26075.68元,罗某某在对账单上签下“未付”及自己名字予以确认。

此后,在2015年6月20日,罗某某之夫唐某某代她向陈某的商业银行账号存款13416元,7月22日,唐某某再次向该账号存款13906元。2017年2月,当罗某某夫妇经营的超市停业时,双方再次进行了结算,凭送货单等与陈某供应的库存百货冲抵后,罗某某支付了陈某货款6000余元。 当时双方都认为超市已经结清了陈某的货款。

但没过多久, 陈某便找到罗某某,说2015年4月7日的对账单上那笔26075.68元的货款在上次结算时没有计入总货款,要求罗某某把这笔钱支付给他。可罗某某却说,她老公唐某某分两次存进陈某商业银行账户上的共计27322元, 就包含了那笔26075.68元的货款,她拒绝支付,双方闹得不欢而散。

对簿公堂要货款 被告声称款已付

2.6万多元的货款没有要到手,陈某在2018年1月5日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罗某某,要求判令其偿还货款。

在法庭开庭审理本案时, 原告陈某指出,在被告罗某某经营超市期间,他向她供应货品,到2015年3月,经结算罗某某欠其货款26075.68元。 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陈某请求法院判令罗某某支付货款26075.68元, 并支付从他起诉之日到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

但被告罗某某却辩解称货款已经还了, 就是她老公通过银行转账的那两笔钱,并向法院提供了转款凭据。可针对被告方的抗辩,原告陈某声称,那两笔款是支付的其他货款, 并不包含2015年4月7日结算的货款26075.68元。

双方各执己见,唐某某在2015年6月和7月分两次向陈某银行账户转入的2.7万余元, 是否包含了2015年4月7日结算的那笔货款,成为争论的焦点。

转账凭证太薄弱证据不足输官司

蓬安县法院认为,陈某向罗某某经营的超市陆续供应洗发水、纸巾等,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结合双方陈述及罗某某收货后向陈某出具的签字确认的对账单等证据,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15年4月7日的对账单上记载的货款26075.68元是否已给付。 罗某某以2015年6月20日、7月22日共向陈某商业银行账号存款27322元抗辩称已给付该笔货款。法院认为,银行存款业务凭证是银行向存款人出具的证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发生交易的业务凭据,不是本案原告陈某向存款人出具的收款凭据,该业务凭证只能证明唐某某向陈某银行卡存款27322元的事实, 不能证明这两笔存款的用途。特别是陈某陆续向罗某某供货,双方存在多笔交易的情况下,更不能证明两笔存款是用于支付了哪笔货款,即银行存款业务凭证本身不能证明与本案中的货款存在关联性,罗某某在提供银行存款业务凭证后,仍需要继续提供证据证实该银行存款业务凭证与本案货款存在关联性。本案中,罗某某仅提供了银行存款业务凭证,却没能继续提供证据证明两次银行存款业务凭证与本案货款存在关联性,罗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陈某要求罗某某支付货款26075.6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018年4月2日,蓬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罗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原告陈某货款26075.68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 罗某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7月中旬,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诉讼时证据不足将承担不利后果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罗某某所举已支付货款的证据不足,故两级法院均判决其败诉。这就告诉我们,在经济往来中,一定注意保存相关凭证,如在本案中,在通过银行转账的同时, 还需要向收款方索要收款凭据。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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