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仪陇县司法局日兴司法所接待了一对准备“离婚”的“夫妻”(如图),他们来咨询如果离婚, 女方是否要退还彩礼?
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待了他们,经了解,赵玉梅(化名)去年12月,与刘文(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 半月后举行了婚礼仪式, 因赵玉梅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共同生活不到三个月,矛盾不断,两家便协商“离婚”,刘文要求赵玉梅退还20000元彩礼钱,赵玉梅不愿意退还, 觉得这个没有依据。
“刘文他们家让我退还彩礼钱,有没有法律依据,我在他家住了两个多月,伺候他们一家的饮食起居, 浪费了大把青春,可不可以要求赔偿我的青春损失费”赵玉梅问道。
工作人员向赵玉梅解释:“我国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有经过合法程序办理的结婚登记才受法律保护,由于你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构成同居关系, 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你所要求的青春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支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刘文基于‘婚约’关系和习俗给付的彩礼,你们应适当予以返还。”
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醒大家,结婚是人生一件大事,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办理结婚登记,否则婚姻将不受法律保护。
李毅 宋红霞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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