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年男子在工地守夜时,不听工友劝阻,擅自将工地上的发电机搬进工棚内发电取暖,造成煤气中毒成植物人, 两年后死亡。昨(5)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承包工程的包工头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 该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 由包工头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 发包方仪陇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棚守夜发电取暖 煤气中毒成植物人
50多岁的林榉,住仪陇县某乡。2015年,他来到邻乡一处建筑工地上打工。这项工程是仪陇县某公司发包给河南陕县男子洪涛承建的。因为离家比较远,12月25日晚, 林榉便在工地上守夜,这样每天可以多领10元工钱。睡到26日凌晨时分,因为时值隆冬,天气寒冷,林榉便走出工棚,将工地上其他班组用于施工作业的发电机搬入工棚内,准备发电取暖。当时有工友对林榉进行了制止,他只好作罢。但时隔不久,他又将发电机搬入守夜工棚内发电取暖。
12月26日清晨, 当工友听见守夜工棚内发电机的马达声后, 便进入工棚察看,只见屋内废气弥漫,林榉已陷入昏迷状态, 便立即关闭了发电机。 因林榉吸入发电机排放的废气,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当天被送往仪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两天后又转入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8月10日, 林榉的家人委托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对林榉进行了鉴定, 该所当天出具了鉴定意见,称林榉为一级伤残。直到此时,林榉也未能醒过来,医生说,他已成植物人。
对簿公堂三方激辩 伤者被判担责三成
因与包工头洪涛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2017年初, 林榉的母亲、 妻儿等5人向仪陇县人民法院起诉包工头洪涛和发包方仪陇某公司,要 求 判 令 二 被 告 连 带 赔 偿1407973.90元。
法院开庭时,原告方诉称,林榉在洪涛提供的工棚内守夜, 发电机及发电照明、 取暖设备都是洪涛提供的, 洪涛和被告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而被告公司和洪涛辩解,林榉不听劝阻,才导致事故发生,林榉应承担70%的责任。
仪陇法院认为, 从被告公司与被告洪涛订立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等方面, 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依法需要相关的施工资质, 被告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自然人洪涛施工,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洪涛接受了林榉的劳务, 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林榉不听工友劝阻,擅自将发电机搬入工棚内发电取暖,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对林榉一氧化碳中毒发生的合理损失, 结合林榉、洪涛和仪陇某公司的过错责任大小, 法院酌情确定由洪涛承担40%的赔偿责任,仪陇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林榉自行承担30%的责任。
雇员死亡费用改变 终审作了部分改判
就在一审判决后不久, 林榉去世,洪涛向其家属支付了3万元。
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 原告方要求改判二被告承担全责, 而二被告要求改判原告承担70%的责任。
南充中院终审认为一审认定林榉自行承担30%的责任适当,予以维持, 认为一审判令仪陇某公司与洪涛分别承担40%和30%责任不当,予以纠正。因林榉已去世,一审判决的部分费用发生变化,近日,南充中院终审改判洪涛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林榉家属赔偿378207.02元,仪陇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文内当事人为化名)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任 静
雇主无资质发生事故发包方须担责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适用上述规定,加之雇员自身存在过错,故二审法院判决由雇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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