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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父亲车祸赔偿款儿子是否构成诈骗罪

来源:南充晚报 2018-10-11 01:01   https://www.yybnet.net/

■ 王丽丽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近日, 一场特殊的辩论赛在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会议室举行, 围绕儿子瞒着父亲索要交通事故造成父亲伤害的赔偿事宜辩论, 一个问题两个观点,您怎么看?

案情简介

今年2月7日,廖某某驾车将刘某甲撞伤。 之后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找到廖某某, 谎称自己是受父亲刘某甲的委托来与其协商交通事故造成父亲伤害的赔偿事宜。次日在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办公室,廖某某与刘某乙签订协议书后将现金人民币10000元交给了刘某乙。随后,刘某甲找到廖某某要求其赔偿自己被撞伤相关费用,并称自己先前没有收到过任何赔偿。经查明,刘某乙在收到廖某某给付的赔偿金后未将该笔赔偿款交付给父亲刘某甲,而是将钱私自占有。

正方 刘某乙构成诈骗罪

首先, 刘某乙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其次刘某乙在客观上使用欺诈方法, 虚构了自己是受父亲刘某甲委托的事实, 使被害人廖某某陷入错误认识,与其签订了赔偿协议,骗取了1万元钱后私自占有,属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婚姻法》等相关规定(第18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等费用都属于个人专属性财产,刘某乙不得代领其父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认定刘某乙构成诈骗罪。

反方 刘某乙不构成犯罪

首先,要构成诈骗罪,必定有受害人,廖某不是受害人,廖某和刘某乙是在交警大队办公室签订的协议书,也在协议签订后将一万元交给了刘某乙。虽然其父亲并未委托帮忙收钱,但儿子作为父亲代理人身份协商交通事故完全符合常理。“父子关系”也是使交警和廖某相信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此种情形符合民法中表见代理的行为要件。根据民法总则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等,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故廖某在交警的主持下赔偿了一万元后,不会再做二次赔偿,不会再有损失,不是受害人。

其次,在代理行为结束后,父亲因不知情而再次向廖某要求赔偿, 廖某可以以交警大队签订的有效协议书来抗辩,不必再次给钱。儿子私自占用,父亲可以要求归还或以民事诉讼方式向儿子主张自己的赔偿款。 建立在侵权法律关系上的赔偿协议不会因表见代理而无效。综上,刘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检方 认同正方意见

最后,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称,对该案剖析中认同正方意见, 即刘某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关于刘某乙构成诈骗罪的理由正方已表达清楚。 关于反方所说刘某乙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表见代理行为。检察官认为,刘某乙的“表见代理”行为并非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一是在刘某乙得到该1万元赔偿金后,并没有将该1万元交付给父亲刘某甲,而是私自占有;二是在刘某乙得到该1万元赔偿金后,刘某甲找到廖某某要求赔偿,并称自己先前没有收到任何赔偿,此时,刘某甲没有追认刘某乙的“表见代理”行为,刘某乙自始至终都是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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