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晓婧
通讯员彭情宝 蒋铁滔
女子刘某乘坐三轮摩托车时,为了捡掉落的手机跳车不幸身亡,家属认为司机超载,应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将司机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57万余元。4月12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判定,司机要承担30%的责任。司机陆某为了多挣一个客人的3元钱,出了事故后却要赔偿14.6万余元。
跳车捡手机,女子丢了命
去年5月24日16时许,陆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沿良庆区银海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本来核定3人的载客数,但是陆某为了多挣钱居然搭载了6人。当车辆行驶至银海大道港达花园前路段时,搭乘该车的女子刘某忽然不小心将手机掉到车厢外,刘某为了捡回手机,便从车厢向外跳车。但司机陆某在驾驶中并未注意到刘某跳车,刘某跳下去不幸摔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对该事故进行处理并作出事故认定,刘某因乘坐机动车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因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机动车上路,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超载和跳车,谁该担主责
事故发生后,刘某经过南宁市玉洞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司机陆某向刘某的家属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和8000元丧葬费。
但刘某的家属认为,陆某驾驶机动车载人严重超过核定的人数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陆某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未确保乘客安全的情况下开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关键和直接原因,并且该车的安全性能不符合机动车道路通行安全标准。
刘某家属便将司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57万余元。由于该车的登记车主是罗某,并购有保险,因此罗某和保险公司已一并成了被告。
双方有过错,法院来判决
良庆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罗某虽然是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但是早在2006年9月8日就已将车辆转让给陆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罗某对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这辆车曾购买有第三者强制保险。
关于本案事故过错比例的划分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交警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法院综合双方行为的具体表现,酌定刘某在这次事故中负70%的过错责任,陆某在本案事故中负30%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陆某应赔偿经济损失14.6万余元。由于陆某之前已经支付了1.1万元的医疗丧葬费,因此还应当赔偿13.5万余元,陆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据了解,司机陆某搭载一名乘客起步价仅3元,最多也不过几元钱,但是没想到为了这几元钱的车费超载,却要赔偿1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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