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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煜霞实习生谭羊萍近日南宁市物价局下发关

来源:南宁日报 2013-11-28 13:3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王煜霞实习生谭羊萍)近日,南宁市物价局下发《关于南宁市城市道路及辖区内普通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新的收费政策从12月1日起试行两年。与原南价[2004]20号文中所实行的旧收费标准相比,新标准充分考虑了救援时间、救援车辆类型、载重等问题,在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方面更为规范、科学、惠民。《通知》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通知》明确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这也就是说,从12月1日起,市民车辆如因违法被拖,不用向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交付任何拖车费用。

除上述规定外,与旧的收费政策相比,新政策的收费标准更为细化。《通知》还新增了夜间救援加收费用的规定。

当市民需要道路救援时,什么样的机构才“靠得住”?《通知》强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由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救援机构向接受自愿委托的当事人收取,没有委托的项目不得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社会救援服务机构在实施救援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通过设立收费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收费收入按规定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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