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今后,如果你家因电网建设被拆迁房屋,或高压电线跨越在你家房屋上空,可要求电网建设单位补偿。12月30日下午,自治区法制办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办法》将于2014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在规范时下电网建设规划面临“无地”,“无走廊”尴尬现状的同时,明确因电网建设需要跨越房屋的,房主可获补偿;电网建设区内抢种抢建的,不予赔偿。
今年12月初,南宁市新阳路一在建楼房没等供电部门挪走上空的电线,照样建房,让周边居民看了“心惊惊”。2012年3月22日凌晨,南宁市长堽路四里虎楼岭一条穿过民居的1万伏高压电线突然发生断裂,使该片区30个变压器及上千户居民用电受影响。据查,电线断裂可能是居民楼不断加密加高,却没通知电力部门更改线路,任由高压电线穿过阳台和屋顶,电线被长期磨损所致。
在现实电网建设过程中,架空高压电线有时需要跨越居民房屋,给居民带来影响,因此有不少反对声,遇到这种情况往往难以协调。根据《办法》规定,新建架空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依法补偿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50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新建架空线路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应当由电网建设单位申请拆除并给予补偿。
《办法》还规定,经规划确定的架空输、配电线路杆塔基础需要占用土地的,由电网企业参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征地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建设项目完工后,电网企业应当将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登记造册,连同占地补偿协议,分别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存。
近年来,电网建设项目公告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抢种抢建非法获利的现象日益严重,造成资源浪费,加大电网建设成本。因此,《办法》规定,在公告明示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不得抢种抢建,对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现在的电网建设力度不断增大,却经常会遇到“无地”、“ 无走廊”建设的困境,对此,《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园区、住宅小区以及市政、道路建设时,应当预留公用配电设施用地和通道;禁止擅自变更规划,确需对已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电力电缆通道和输、配电线路走廊进行调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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