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6岁的初中生小林,骑着电动车搭同学外出游玩。回家途中逆行,撞伤行人张某。小林所骑的电动车上牌时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小林的父母认为,张某的医疗费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却遭保险公司拒绝。12月24日上午,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一审认定,小林未满16岁骑电动车,保险公司拒赔有理,林某夫妇应赔偿张某7600多元。这也是南宁市首例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出事,保险公司免责案。
事件
初中生骑电动车撞伤人
今年9月27日晚7时20分,还没满16岁的小林骑着电动车搭同学回家。在五象大道上,小林一路在辅道内逆行。当她骑到五象大道与龙岗大道交叉路口西侧公交站点时,撞上了步行的张某,张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住院治疗共7天,花去3000多元医药费。而小林的父母林某夫妇仅支付了2400元。交警认定,小林逆行出事故,负全责。
林某夫妇想,自己的电动车刚刚上好了牌,买有第三者责任险。于是,林某夫妇想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拒绝。
由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林某夫妇也拒绝赔偿张某的医药费等损失。今年11月11日,张某将小林、林某夫妇、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索赔2万元。
争执
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小林知道自己有错在先,她愿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监护人,应当由我们负责。”庭审中,林某夫妇说。但是他们认为,肇事电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况且,林某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告知未满16周岁免赔。因此,张某的各项损失最终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而保险公司说,肇事电动车确实在该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事故发生时,由于小林未满16周岁,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负赔偿责任。在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条款第4条中已有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使用电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身亡或财产直接损毁,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按照该项规定,未满16岁骑电动车出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赔。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书面告知林某,林某已经签字确认了。而且,保单背面也有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张某的损失不该由他们赔偿。
根源
未满16岁骑电动车违法
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小林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免赔张某的损失。经核算,张某的实际损失应为7600多元,应全部由林某夫妇赔偿。
今报记者王斯 实习生李玲芳 通讯员郑吓保 明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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