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龚文颖)12月21日,记者从南宁市政府获悉,《南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开始施行。依法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经营5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只要在质量管理方面达到《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都可以申报市长质量奖。
据介绍,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是依法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经营5年以上;二是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三是认真贯彻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四是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南宁市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五是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企业或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六是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办法》还规定,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和服务品牌等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等突出问题;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奖励方面,对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南宁市人民政府将颁发奖杯、证书,并给予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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