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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朋友电动车 “坑朋友”领刑半年

来源:南宁晚报 2014-11-07 16:5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见习记者 何璨汐通讯员韦肖依)整日游手好闲,幻想不劳而获,为了获取不义之财,二十出头的刘某竟将“黑手”伸向自己的朋友,他盗窃了朋友周某的电动车卖给另一名朋友黄某,后被周某发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刘某在父亲的劝说下与周某一起到南宁市公安局大沙田派出所接受调查。11月6日,良庆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盗窃案,最终刘某领刑六个月。

今年8月10日,刘某请朋友周某等人到出租房吃饭,其间刘某以借周某的电动车外出买菜为由,偷偷配了周某电动车电门及大锁的钥匙。次日晚,刘某与周某在良庆区大沙田一间酒吧喝酒时,刘某找借口暂时离开后,用偷偷配好的钥匙将周某停放在酒吧门口的电动车盗走,然后停放在百佳华超市地下停车场,而后继续回酒吧与周某喝酒。

离开酒吧后,刘某立即将电动车拿到一家店铺抵押,并找到另外一名朋友黄某,称其友女抵押了一辆电动车,若黄某用1500元钱把车赎回来,车就能归黄某所有,不知情的黄某信以为真,去店里交了钱将车赎回。

几天后,周某在路边意外发现了自己丢失的电动车后立即报警,民警从黄某处扣押了该电动车并还给周某。经鉴定,涉案的电动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参考价格为人民币1680元。案发后,刘某在父亲的劝说下与周某一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黄某亦向民警说出了事情的经过。

良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是累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刘某领刑六个月,并被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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