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何璨汐通讯员李瑶骏莫俊雅)梁某、胡某二人几乎一辈子在玉某家中做工,双方约定,梁某、胡某不拿工资,工资由玉某帮攒着,待时机成熟,玉某用攒下的工钱为梁某、胡某买房。双方还为此签订了合同。玉某后来虽为梁某、胡某二人买了房,但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玉某去世后,其妻女拒绝将房子过户给梁某、胡某二人。为了拿回房子,梁某、胡某将玉某的妻女诉至良庆区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良庆区法院于11月4日审结了这起案件。
“××因家庭工作需要,需人帮忙做家务、上山找草药及年老病终时料理,×××因大龄且没有结婚打算,双方协商由×××在××家生活及工作并负责在他年老多病时进行料理直至他去世。”这样一份类似封建时期地主与长工签订的“卖身契”,是梁某、胡某分别于1984年、1996年与玉某签订的长期用工合同。合同中还提到,梁某、胡某二人在玉某家生活及工作,玉某每月包吃住并给些零花钱,但不发工资。玉某将两人工资存放,等到条件成熟,将积下的工资建一间房屋留给两人,让他们年老病终时有个归宿。这份合同几乎拴住了两人“一辈子”。梁某、胡某这份工一干就是20多年,两人今年都已经快50岁了。
2004年,玉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位于良庆区大沙田的××号宗地。2005年3月,玉某与其妻和梁某、胡某签订了《房屋房地产权转让书》。转让书中提到,遵照梁某、胡某意愿,用二人的工资,以玉某的名义买下了××号宗地,现玉某夫妇年迈,遵守协定,把房地产权交给梁某、胡某所有,抵还他们积下的工资。同时,玉某两个女儿也在转让书上签了字。
2005年8月,因两人工资尚不够建房,梁某、胡某每人分别额外拿出7.5万元建房,玉某也分别给两人出具收条,并再次表明房屋建成后即交回给梁某、胡某。2006年9月,房屋取得所有权,但所有权人登记为玉某。房屋建成后,梁某、胡某也随玉某搬入了新建的房屋。
2008年12月,玉某病逝,后玉某的妻女坚持认为房子是玉某的,拒绝了梁某、胡某的过户请求。至于为何要拒绝过户,玉某妻女也有自己的看法。玉某妻女表示,玉某已购买南宁市现代城××号商铺代替争讼的大沙田××号房屋给予梁某、胡某二人,两人现今提出对房屋的所有,实属贪心不足。
但法院对玉某妻女的辩解不予采纳,因为《房屋房地产权转让书》《收条》的原件至今仍归梁某、胡某所有,且玉某妻女仅能提供证据证明玉某购买商铺给梁某、胡某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该商铺是大沙田××号房屋的替代。结合其他方面的证据,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梁某、胡某共有。其中梁某占55%,胡某占45%的产权份额,玉某妻女应协助办理房屋过户。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余亮)日前,记者从东易日盛了解到,第五届筑巢奖——中国国际空间环境艺术设计大赛学术主论坛暨颁奖盛典已经在钓鱼台国宾馆芳菲苑圆满落幕,在本次大赛中,东易日盛共有34位精英设计师获奖。据...
南宁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南宁,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