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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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34岁的大龄未婚女何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成功男士”梁某。随后,两人闪电同居,她怀孕并生下一名女孩。她本以为有了孩子,男方就会与她结婚,不料男子从此玩起失踪,甚至不理她们母女。何某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索要精神损失费及为女儿争取抚养费,但最终因证据问题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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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女闪恋“成功男”
何某诉称,2011年8月初,经人介绍她认识了男子梁某。介绍人称梁人品好且事业有成,在南宁有车有房,“我当年已是34岁的大龄女青年,因着急很快与对方同居谈婚论嫁”。
在何某的出租屋里,梁某一再表示,如果她怀孕了就马上结婚。2011年11月,她怀孕了,何某得知后让她负责筹办结婚事宜,他则以做生意为由经常外出。
此后,梁某以在外地运输发生交通事故、订纸箱做生意等,先后向何某借了4.5万元钱。更玩味的是,他以电脑对孕妇有辐射为由,将何某一套价值2800多元的电脑搬走。但自这以后,梁某便以在外地工作、治病为由不再出现,她只能通过电话联系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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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女也留不住男子
2012年7月5日,何某生下一个女儿。她未曾想到,女儿的到来,梁某不但不高兴,反而谩骂她,并称不承担任何责任,之后关掉手机不再与她联系。无奈之下,何某于去年3月18日向南宁市公安局长岗派出所报案。在接到民警的通知后,梁某主动与何某联系了,并转了5000元钱给她。
2013年8月22日,何某在梁某的住处发现,他与另一名女子未婚生下一个小男孩,孩子已经几个月大。
2013年10月,梁某的住处人去楼空。当警方再次与梁某联系时,对方不仅不承认他与何某的关系,甚至声称“女儿”并非他亲生,也不愿意做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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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儿诉要抚养费被驳回
为此,何某将梁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除返还4.5万元现金以及电脑外,还要支付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承担女儿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及50%的教育费、医疗费。因梁某所借的4.5万元属于民间借贷,法院当庭撤回了这项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何某主张梁某系非婚生女的父亲,并要求其承担抚养费,但没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梁某至今下落不明,法院无法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故何某的诉求无证据支持。
另外,何某与梁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对于何某主张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故何某要求梁某返还电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梁某返还何某电脑一套,驳回何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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