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场合、设施的社会用字,应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行政区划名称的标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的牌匾和公章;市、县(区)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名称的招牌、标牌;市、县(区)大型会议、重大活动所使用的标牌、横幅;按规定应当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其他情形。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的,书写顺序应当符合壮文在前、汉文在后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横向书写的,壮文在上,汉文在下;竖向书写的,壮文在右,汉文在左;环行书写的,壮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或者壮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两种文字的字体规格应当协调,且壮文的字体宽度应当为汉文字体宽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如若违反规定,不同时使用壮文和汉文两种文字的,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规定的场合、设施使用的招牌、标牌,书写、悬挂、摆放不标准、不规范的,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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