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明确将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等多项服务价格。从南宁市的具体情况来看,关于这两项服务价格的收费政策或配套细则均是从2014年12月开始实施。那么南宁市服务收费放开的市场是否具备?市民又持怎样的态度?针对上述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及专家学者。
【政策回顾】
南宁物业服务费只能收7项,小区车位月租最高352元
2014年12月2日,市物价局、市住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细则》规定,成立业委会之前的住宅小区,物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等7项费用。收费标准方面,从2009年10月1日起,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通过招投标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提供服务内容不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为4个等级,物业公司可分别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除停车收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而南宁市系列优化调整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已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关于优化调整南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包括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月收费(月票)实行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管理,上下浮动幅度为10%。 根据《通知》,将建设单位拥有产权的车位根据停车场所设施设备配备条件的不同划分为两个等级,小车若租用一级车位,月租在288—352元之间,若租用二级车位,收费则在243—297元之间。也就是说,小车若租用小区内的车位最高月租为352元。非机动车方面,《通知》根据小区业主的保管需求,新增制定了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如停放电动车,白天在住宅小区室外停放,如果物业公司提供保管功能,收费标准可按0.5元计,一旦车主的车辆在停放期间被盗、损坏,物业公司要提供赔偿。如果物业公司只提供位置停放不提供保管功能,则只能按0.4元收费。
【市民热议】
市场竞争将给市民带来更好服务
不少市民担心,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物业服务费和小区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会不会出现价格波动。
市民张小姐认为,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地下停车场为例,在南宁市差异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和优化调整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系列政策未出台前,一些商场的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基本为3—5元/小时。但南宁市新的收费政策出来后,这些停车场收费标准马上“水涨船高”,有些飙涨至10元/小时。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放开价格后,不排除部分小区出现物业费、停车费上涨的可能性。但价格的调整有个过程,涉及法律法规的上下承接问题。同时价格的制定也要考虑市民的承受能力,这就需要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双方协商,由双方约定。业委会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价格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工资水平、物业服务水平和管理职责等指定参考价,给业委会作参考,但不作为定价依据。 (下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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