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彭宁莉)据统计,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或是一方在起诉离婚后遭受对方家庭暴力的,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去年抽查的100件离婚诉讼中,就占了三成。为保护离婚诉讼中的家暴受害人,自治区高院制定下发了《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1月12日,自治区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解答》中读者关心的问题作出说明。
据了解,家庭暴力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自治区高院于去年组织开展了对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情况,及广西女性犯罪情况的专题调研。从随机抽取的100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来看,原告以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案件就有30件,其中28件经法院审理得到了确认。
同时,法院通过对近年来广西女性所犯故意伤害和杀人罪的原因分析,发现其中不少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暴,最终以暴制暴走上了犯罪道路。
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引入的“行为保全”制度,为制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称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施暴人的肢体和精神等暴力行径作出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人民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
自治区高院以《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结合试点法院积累的成功经验及广西审判实际,于去年10月制定下发了本《解答》。据了解,该《解答》共有十一条,内容涉及裁定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有效期限、管辖法院、审查原则以及裁定的主要内容、违反裁定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并附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裁判文书参考样式。
据自治区高院民一庭庭长林立介绍,自该《解答》下发以来,已有包括南宁市西乡塘法院在内的一批法院,发出了数十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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