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陈维
一个是南宁一所中专学校的保安队长,一个是该校学生会治安部副部长,两人因打水发生口角,后来保安队长深夜带队员到宿舍找到该学生。冲突中,保安队长倒地,在被送回家近20个小时后,家属发现不对劲将其送医院。不幸的是,保安队长经抢救无效死亡。3月20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嫌疑人否认指控
事件:
保安队长不幸死亡
起诉书称,去年4月21日,被告人阿强(学生,案发时未成年)到广西机电工程学校宿管值班室打水,被害人彭某(保安队长)告诉他学生不能到该处打水,两人发生矛盾。
次日零时许,彭某带着该校两名保安,到宿舍找到阿强,接着彭某与阿强发生争吵。争吵中,彭某用携带的警棍击打阿强后,阿强立即从宿舍内拿起一根铁管追出宿舍回击。“在宿舍外的走廊上,阿强用铁管击打彭某头部,彭某被打后头部撞墙倒地”。
昏迷的彭某被那两名保安扶回保安室,待恢复意识后又被送回他家里。彭某在家中休息至22日下午6时许,家属发现他昏迷不醒,遂送医抢救。23日8时许,经抢救无效,彭某不幸死亡。“据尸检报告分析推断,彭某的死因是钝器击打致颅脑重型损伤死亡”。
西乡塘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阿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相关法律,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量刑10~12年。
争议一:
究竟他有没有打人?
对于指控,阿强当庭否认,他称自己“没有用铁管击打彭某头部”。不过在警方的6次讯问中,阿强曾两次承认“击打过”。对此,他在法庭上称是“当时那么说是因为太害怕,意识混乱了”。公诉人认为他的这一说法不成立。
阿强的辩护律师认为,现在有罪证据仅是被害人的两名“同伙”(两名保安)的证人证言指控阿强用铁棍打了被害人。“他们也直接参与殴打阿强,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出具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不客观,不能予以采纳。”辩护律师说,这两人的证言存在多处矛盾,甚至同一人的不同笔录都出现矛盾。而根据与阿强无利害关系的同寝室及隔壁寝室学生的证人证言,均证实无人看见阿强用铁管打过被害人。
争议二:
死者倒地的真相?
公诉人认为正是被告人拿铁管打了被害人,被害人才倒地的。
辩护律师则认为,被害人是“因为喝了酒并且地上有积水自己滑倒的”。多份证人证言显示,被害人事发前“喝了4瓶啤酒”。其妻在报案及报案登记表上都填写为“酒精中毒”。数份学生的证言也显示,被害人是因“地上有积水滑倒”、“喝多了酒滑倒”……
争议三:
事发后的18小时里发生了什么?
公诉人认为被害人一直在家,有被害人妻子和女儿的证言证实。
辩护律师则认为,因该时间段被害人妻子及女儿上班不在家中,无法证实被害人一直待在家里,甚至不排除受到其他人攻击的可能性。辩护律师提出,为何公安机关不对被害人住所周围的监控予以调查取证才予以排除。
彭妻称,从自己出去到回家发现丈夫不对劲,他都是一个姿势躺在床上,且大便失禁,她称丈夫没有出去过。彭某女儿在证言中称,当天自己曾回家看见父亲在卫生间洗澡,后来自己又出去了。对此,辩护律师称:“由于彭某喝了酒,不排除他自己在卫生间跌倒摔伤”。
争议四: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起诉书指出彭某是“因钝器击打致颅脑重型损伤死亡”。公诉人称,若是像被告人所称的“他自己跌倒,后仰着地受伤”,为何伤口会出现在额头偏头顶处?
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身上的多处伤痕从何而来均没有证据证实。“特别是尸检报告记载的伤痕数量与医院病历记载的不一致,尸检报告记载比医院病历多了两处伤痕,而这多出的两处伤痕可以证实被害人受到过其他人的攻击,故认为被害人的损伤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不具唯一性,也不具排他性。”
鉴于以上争议,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足,故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而阿强的另一名辩护人认为,如认定被告人有罪,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审判长称此案将择日宣判,本报也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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