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谢萍)一男子私自将30万元赠予情人黄某,他妻子发现后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黄某返还获赠的30万元。黄某辩称这笔钱不是赠予给她本人,而是情夫留给她肚里孩子的。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黄某应如数返还这笔钱。
包某是有妇之夫,却与一黄姓女子发展成情人关系,还陆续将人民币30万元赠予黄某。包某的妻子李女士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将包某及黄某诉至法院。李女士诉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某瞒着自己赠与黄某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其权利,遂要求黄某返还获赠财产。黄某则辩称,包某并非将财产赠与自己,而是给其与包某那未出生的孩子的安置费,包某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且包某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故李女士无权要求黄某返还。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对共同共有的物权进行处分,应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在本案中,包某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赠与黄某,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开支,故包某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包某擅自将财产赠与黄某后,李女士并未追认,即使包某的本意是给其与黄某未出生的孩子的安置费,也同样不能违反关于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因此,包某赠与黄某财产属于无效的赠与法律关系,因此黄某应将获赠的财产如数返还给包某夫妇。
此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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