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尹胜)广西某电台广告部编辑张某,在多种场合假称自己为自治区级领导,多次接受宴请并收受他人财物,最终东窗事发,并被判处拘役4个月。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审理的这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招摇撞骗案,经南宁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6月,黄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是广西区党委组织部的张某。后来,黄某夫妇为女儿上大学之事,在南宁某酒店宴请张某等人。同年12月22日,某县教育局支教办主任王某,为解决教育局教师培训中心建设项目经费问题,宴请自称广西区党委组织部“处长”的张某帮忙协调。2013年2月18日,张某再次冒充广西区党委组织部“张处长”,在南宁某酒店内与姚某、杜某等人吃饭,饭后收受杜某的烟酒若干。经南宁市价格鉴定中心认证,其收受的烟酒案发时价值3700元。案发后,张某退还了其收受的部分财物。
在一审开庭时,张某辨称其从未向他人自称是自治区组织部部长,无招摇撞骗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张某仅为虚荣心作祟酒后吹牛,造成他人误解,主观上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没有冒充广西区党委组织部“处长”进行诈骗的行为,故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在一定期间内在多种场合持续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实质上已经影响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品行的评价,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与威信,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张某在案发后主动退还收受的部分财物,在量刑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张某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张某拘役4个月,并责令其退赔杜某人民币300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因不服判决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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