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内发现一男孩尸体》后续
今报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张海志
今年6月27日晚7时许,一名12岁男孩被发现死于南宁市金湾花城小区废旧车辆停放处的一辆汽车内,经法医鉴定为“中暑死亡”(详见本报2015年6月28日10版)。男孩的父母将车主王某以及小区物业公司诉上法院,共索赔各项损失30万余元。9月16日,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后,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车主与物业公司分别承担25%和15%的责任,赔偿男孩家属共计22万余元。
起诉
索赔30万余元
小男孩叫斌斌(化名),金湾花城小区是由国凯物业公司管理。斌斌的父母起诉称,车主王某对自己的车疏于监督放任管理,而小区物业作为小区安全的管理者,将贴有“报废车辆”的事故车挪至无任何防护措施的居民小区,最终导致斌斌的死亡。因此,两被告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30万余元。
庭审
相互“踢皮球”
对于斌斌父母所指的责任,车主王某及国凯物业公司的代理人,相互“踢皮球”,均称自己无责任。
王某的代理人辩称,物业公司对车辆管理不到位,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20%的责任。“王某原本是把车辆停在小区楼下的架空层,后因物业公司擅自将车挪走,才导致事故的发生,车主不应为物业公司的过错埋单,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物业公司将多辆车辆移至该片荒地后,该片荒地就成为小区众多孩子玩耍的基地,而物业公司却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明显存在管理不到位的过错责任。
对此,物业公司代理人则辩称,王某自2013年底就将该车辆停放于小区楼下的架空层,一直不予管理、不交停车费,影响了小区车辆正常停放秩序。物业公司在联系不上王某的情况下,贴出了挪车通知,但一直没见王某来处理。在物业公司将车挪走后,王某也没有前往检查和处置,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于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该代理人称公司早已在这些车辆上张贴了“报废车辆,临时停放”等字样,并在周围拉了红绳子围圈,已尽到安全提醒责任,不存在过错责任。
判决
两被告担责四成
法院认为,车主王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负有妥善保管其车辆的义务。在明知国凯物业公司拟清理废旧车辆后,也未主动予以处理,尤其在发现车辆被拖走后,仍然未予以检查、核实车辆情况,对车辆放任不管,是属于典型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
国凯物业公司将王某的车辆移至废旧车辆停放处后,应负更高的注意义务并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但该物业公司采取的防护措施,并不足以达到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有程度。比如安排专人负责看管或防护等。因此,王某和物业公司均负有各自的作为义务,并承担侵权责任。
而作为斌斌的父母,也应负有监护职责。事故发生当日为星期六,任女士需上班而斌斌无需上学,在明知斌斌平日较少出门且无晚归先例的情况下,斌斌外出近10个小时都未回家,且午、晚餐均未回家吃饭,斌斌的家人并没有警觉并及时寻找,明显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减轻侵权人60%的赔偿责任。
结合王某和国凯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王某担责25%,国凯物业公司担责15%。据此,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和国凯物业公司分别赔偿斌斌的父母14万余元和8万余元。
事件回放
12岁男孩
于车内中暑死亡
今年6月27日晚8时许,任女士下班回到家时,得知儿子斌斌从当天上午10时许外出玩耍一直未归后,立即出门寻找。邻居告诉她,有一名男孩死在了小区篮球场旁边的一辆汽车上。这名男孩正是斌斌。
6月29日,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鉴定为“中暑死亡”。
经查实,小车所有人是金湾花城小区住户王某,其于2013年起不使用该车后,便将该车停放在了其小区楼下的架空层。2015年5月下旬,国凯物业公司在清理小区无人使用、长期停放的车辆时,因未能联系到车主,便将这辆小车移至废旧车辆临时停放处停放,并在车窗玻璃上粘贴了“报废车辆,临时停放”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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