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20元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15元
■ 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从今年7月开始按照新的标准组织发放
本报南宁讯 (记者/蒋秋 通讯员/侯尚君)8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为充分发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性作用,更好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
《通知》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全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2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15元。各级财政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300元,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14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自治区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具体标准由当地民政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从2016年7月开始按照新的标准组织发放,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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