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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内宿生放学后离校游泳溺亡,南宁市中院二审判决 家长比学校承担的责任更大

来源:南宁晚报 2017-07-23 06:37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蒋爱云 通讯员 邓杰 孙晓梅)中学内宿生毛某放学后离校游泳不幸溺亡,毛某的父母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493380元、丧葬费23424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此案中,学校和家长如何担责?近日,南宁市中院进行了审理。

2001年6月27日出生的毛某系某中学八(4)班内宿生。2016年5月30日下午放学后,毛某趁学校门卫不注意,约了几个同学骑电单车离开学校出去玩耍。当天19时30分左右,毛某和两个同学来到母亲的店铺,停放车辆后告诉母亲说要出去玩。之后,毛某和同学一起到邕江游泳,后因不习水性而溺水。同学在江边寻求他人救助未果,后周围群众帮助报警搜救。20时许,同去邕江游泳的同学告知毛某父母其子溺水死亡的事实。

事后,毛某父母收到儿子学校支付的赔偿款16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中学与毛父、毛母对毛某死亡的后果各承担50%的责任。毛某的父母主张5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酌情支持20000元。故判决某中学赔偿毛父、毛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8902元。

某中学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认为:某中学作为未成年人的学习教育机构,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管理、保障义务。毛某作为某中学的内宿学生,理应受到更严格的管理。而其在下午放学后趁学校门卫不注意离开学校外出游泳,某中学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对毛某溺亡的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

毛某离开学校后,先是来到其母亲店里停放电动车。毛母对儿子擅自离开学校的行为未能及时干预,反而同意儿子与同学外出游玩。毛父、毛母作为监护人对毛某的溺亡存在监护缺失的过错。

综合而言,毛父、毛母监护缺失过错程度大于某中学管理不善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毛某事发时的年龄,其本身对擅自离校去没有安全保障设施的江河游泳的危险性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因此,认定某中学对毛某死亡的后果承担40%的责任,毛父、毛母对毛某死亡的后果承担60%的责任。

中院二审判决,本案死亡赔偿金493380元、丧葬费23424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某中学需向毛父、毛母赔偿的款项共计227121.6元,扣除某中学已经支付的160000元,某中学在本案中尚应支付毛父、毛母赔偿金6712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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